電子報第123期(99.09.24.)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新書發行資訊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案之爭議」、「按圖施工還是重製著作?」、「風格相同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國語歌改為廣東歌,要經國語歌詞作曲者的同意嗎?」、「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之利用主體有無限制?」、「禁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業務委外之依據何在?」、「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疑義?」、「台灣網路服務業者法律責任之修正思考疑義」、「侵害著作權之出版品可以陳列嗎?」、「結婚典禮使用音樂要取得授權嗎?」、「專屬授權被授權人違背著作權利人意願之授權是否有效?」、「家用版軟體的電腦拿到公司使用會侵害著作權嗎?」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功能之探討

經濟部在99年8月24日修正公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這項修正並沒有引起太多關注,但其實對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及著作權產業發展,有密切關係,因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依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負有審議使用報酬率、調解著作權相關爭議及向智慧局提供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意見之任務,影響深遠,值得仔細瞭解其運作與功能。

2.合理使用定義不明之真相

合理使用的爭執,最後當然都是由司法機關判定,不過,「成本」才是合理使用爭執最大的關鍵,也左右了判斷合理使用成立與否的可能。

3.雲端運算所造成的著作權體制蛻變

「雲端」其實並不遙遠,「運算」僅是一種技術概念,真正的效能是對所有人提供無所不在的資訊精確提供服務。當「雲端運算」時代來臨,資訊提供管道與型態改變,著作權商品已從「所有權的讓與」轉化為「利用權的授權」,消費者對於著作權商品,不再有絕對掌控權,而是在著作權人的授權範圍內,接觸或使用著作,這項發展無所謂好壞,但大家對此都應有明確地體認。

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對台灣文創產業發展之新助益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關於權利認證與政府間協處機制,為台灣文創產業在中國大陸及網路上之權利保護,立下良好基礎。不過,未來能否落實,一方面要靠權利人自己團結合作,建立具公信力之認證機構與程序,另方面,也應就各項困難與實務,向政府充分反應,並督促政府與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持續溝通,並依協議執行,才能貫徹協議之真正目的。

5.關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孤兒著作條款之落實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本(99) 23 經總統公布後,已由行政院決定於 99830 施行。對於時常找不到著作權人授權,沒辦法利用著作的文創產業人士來說,該法第24條所規定的孤兒著作條款,未來究竟要如何落實,應該給予充分的關切。這不僅是因為自己會利用別人的孤兒著作,也該注意隨時照顧好自己的著作,別讓它們也變成了孤兒著作,流落四方。

四、著作權判決評析

MIDI是音樂著作還是錄音著作?

以MIDI方式製作之音樂檔案過程中,究有無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被固著於任何媒介物上,關係該音樂檔案可否認定為錄音著作之問題,惟錄音著作通常雖係就既有的聲音加以錄製,但依上開定義觀之,並不以就既有的聲音加以錄製為必要,若能透過機械或設備產生聲音,並加以錄製,儲存,亦得被認定為「錄音著作」。MIDI製作完成之成果,係儲存音樂之檔案,足以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數位媒介物上,實已符合「錄音著作」之定義。

五、著作權大哉問

1.重拍或重繪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有無涉及重製或改作,是事實認定問題,必須比對雙方之作品。不過,攝影著作保護的是底片之原照使用,無法禁止他人就相同物品之另行拍攝,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其攝影著作中之光影、角度或布局,也沒有專有權,不能以他人照片重拍取景的角度、物品擺放的位置都相同,就...............

2.製作節目可否使用已在新聞上播出之他人影片?

第四十九條之時事報導,其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合理使用空間較寬,至於電視台製作一般節目之合理使用,屬於第五十二條規定,其空間較第四十九條為小,第五十二條之引用固然可以透過第四十九條的報導作二次引用,但應該更為縮短引用範圍,以確保其合理性。不管是哪一種合理使用,依同法.......

3.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政府出版著作如何定義?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或公開播送。」其立法目的係以「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具有政府資訊之角色,應廣為各方利用,不問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如何,既係.......

4.舞蹈教室教學及成果發表使用音樂要獲得授權嗎?

舞蹈教室練習或表演過程中使用音樂,應獲得授權,其經授權使用係做為公開演出之用,若錄製公演活動單純供演出者收藏,可以主張係合理使用,若是進一步公開利用,例如在經營場所或網路播放,做為招徠學員之演出或廣告宣傳,其重製或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應...........

5.草圖與最終作品是否為同一著作?

畫作之草圖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並於草圖完成時取得著作權。關於草圖與最終作品之關係,依其完成情形,可能有三個層次:...........

6.學校以發表論文為畢業條件是否侵害公開發表權?

關於論文發表一事,著作權法固然賦予著作人公開發表權,使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但學校以校內規定「在研討會或期刊發表畢業論文」為研究生畢業條件,並非將學生已完成之著作強制發表。研究生以其學生身分,知悉學校畢業條件係公開發表畢業論文,進而撰擬論文並發表,學校...........

7.喜餅模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喜餅模可以算是雕塑,以美術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自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不問是否大量生產或有無於市面上販售。若依該喜餅模製作小喜餅模吊飾,或是直接製作成喜餅,都屬於重製該美術著作之情形,應獲得授權。至於買到該喜餅模,...........

8.著作財產權讓與註冊/登記之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何意思?

若甲係於七十五年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A公司,未辦理著作權註冊,甲復於七十六年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B公司,並由B公司向主管機關辦理著作權註冊。既然八十七年前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讓與,非經註冊/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指之第三人應限於主張未登記而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

9.補教男女名師在高速公路上之喇舌秀是表演嗎?

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權法保護之表演,必須是就「既有著作之表演」,這對男女名師的動作,應該是沒有有先寫喇舌秀劇本後,再進行演出。...........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